
关于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数额的确
定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》、
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以及《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
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基金合同”)等有关规定,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“基金管理人”或“本公司”)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,
并履行适当程序,决定调整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“本基
金”)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。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
质性不利影响,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,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生效。
现将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说明如下:
章节 原文 修改后
基金净值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
二、释
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(如上市
义
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 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,则采用剔除上
以 100%(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, 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)与基
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
算) 1 乘以 100%
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
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
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
算,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
新计算)
(二)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(二)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
二十、
基金收
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
益与分
长率。 长率。
配
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
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金份额净值(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
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%(期间如 折算,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
发生基金份额折算,则以基金份额折 基金份额净值)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
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);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%;
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
基金资产净值
净 值 = ×
基金份额总额
?
上市后第?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
注: ?
为连乘符号。当基金份额折算
比例为 N 时,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
算为 N 份。
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
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
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
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
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
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
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
计算)。
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,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
特征。根据本基金《基金合同》的约定,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。
本次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。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将于2025年10月15日在
本公司网站(www.jsfund.cn)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(http://eid.csrc.gov.cn/fund)
披露,供投资者查阅。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。投资者可拨打嘉实基金管
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-600-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(www.jsfund.cn)和中国证监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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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提示: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,但不保证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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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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